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0號原告 邱燕琴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被告 邱坤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坤源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將兩造共有之苗栗縣○○鄉○○段○○○號建物(建物門牌:廣盛村29鄰中正路163號,下稱系爭建物)分歸由原告取得,原告並依被告應有部分比例金錢補償予被告,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825元(計算式:系爭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247,300元×原告應有部分1/4=61,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663元,尚應補繳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