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 高有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鼎元 (原名: 賴送欽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正確不動產附表(原提出之附表編號1、2、3、5所載地段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 高有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鼎元 (原名: 賴送欽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正確不動產附表(原提出之附表編號1、2、3、5所載地段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