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81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巷7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逾期費用。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