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甲○○被告 陳秋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6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秋龍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章曉文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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