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6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唐謙禾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庚字第4150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唐謙禾因竊盜等案件,於民國106年4月6日入監執行,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6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且受刑人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聲字第363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惟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之規定,拘役部分應不予執行,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卻仍就上開拘役120日部分核發107年度執更字第415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顯不符合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之規定,應予撤銷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於106年
4月6日入監執行,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6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且受刑人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聲字第363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檢察官因104年12月30日新修正刑之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規定,業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執更庚字第4150號執行指揮書予以註銷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坤庚107執更4150字第1079014693號函文可稽,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屬實。受刑人聲請撤銷之檢察官處分既業經註銷,則受刑人聲明意旨仍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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