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16號聲請人 趙妍 如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劇之家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劇之家捐助章程暨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劇之家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一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選任 周亞賢 、 施妤臻 、 王銘仁 及 屠禮容 為財團法人國劇之家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其立法理由揭示「本條之臨時董事,係針對不能或怠於行使董事職權者而設,故應依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者之人數決定應選任之臨時董事人數,若一人不能,應選任一名,二人不能則選任二名,依序類推,附此敘明。」、「臨時董事係代行法人董事之職權,於法人之健全發展關係重大,法院為選任之裁定前,如認必要,自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以利定奪;又此處之利害關係人,解釋上應包括被選任人在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鈞院民國103年6月12日所為103年度法字第70號民事裁定向行政院文化部辦理變更董事、捐助章程、印信等,其函覆附件文化部審查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十點:「文化法人設置董事,應符合下列規定:㈠董事之名額,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並應為奇數,…」;雖鈞院曾函詢主管機關文化部,但就鈞院核准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捐助章程現行條文第7條之董事會設置董事三人,與上開規定未合。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國劇之家現任董事,為該財團法人之利害關係人,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國劇之家捐助章程第7條如附表一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並推薦如附表二所示人選請求選任臨時董事
4名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劇之家經報奉教育部文化局(已於62年裁
撤,相關業務由文化部前身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承受)於62年5月17日以62文2字第03122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62年7月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8冊第53頁第529號),有法人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本院103年度法字第7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相對人10
4年6月19日之董事會會議記錄、相對人現行捐助章程、文化部103年9月4日文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化部審查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等件為證,堪信為真。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董事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一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行捐助章程第7條,與文化部審查文
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0點第1項尚有未合,有相對人現行捐助章程及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在卷可稽。經查,依文化部103年9月4日文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示,需相對人提供其向本院聲請設立資料及後續變更登記資料及相對人相關會務、業務及財務資料予文化部後,文化部始得辦理相對人變更董事、捐助章程及印信等事項,又依前開要點第14點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文化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變更章程、董事長及董事之遴選及解聘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文化部許可後始得行之。依修正後之相對人捐助章程第7條規定,原應選任董事7人,扣除現任且有意願繼續擔任董事並行使職權之董事 趙妍如 及臨時董事 容邵文 、 王學瑤 後,相對人之董事席次尚未達該要點第14點規定所謂重要事項之董事會決議之出席門檻,是相對人董事會為不能行使職權而有選任臨時董事之必要。查相對人現任董事為聲請人趙妍如,又經本院103年度法字第70號民事裁定為相對人選任容邵文及王學瑤為其臨時董事,是相對人尚應選任臨時董事4名,經本院函請聲請人推薦如附表二所示之4名臨時董事人選周亞賢、施妤臻、王銘仁及屠禮容等人表示意見,該4名人選均表示有意願擔任相對人臨時董事一職,經本院審酌如附表二所示人選之經歷後,堪認該4名人選應得勝任相對人臨時董事一職,爰選任周亞賢、施妤臻、王銘仁及屠禮容為相對人之臨時董事,於繼任董事產生前代行董事職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七條││董事會設董事七人,由前│董事會設董事三人,由前││一屆董事會就熱心公益人士共│一屆董事會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票選之,任期三年,董│同提名票選之,任期三年,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對外代表財團。│選之,對外代表財團。│└─────────────┴─────────────┘附表二:
┌───┬──────────┬──────────────┐│姓名│地址│經歷│├───┼──────────┼──────────────┤│周亞賢│住臺北市○○區○○路│國際博物館協會國際區域博物館│││338號8樓│委員會2014年臺灣年會協辦委員││││助理。│││││├───┼──────────┼──────────────┤│施妤臻│住臺北市○○區○○街│救國團兒童DIY老師,黏土教學│││17巷15號3樓│、造型氣球教學。│││││├───┼──────────┼──────────────┤│王銘仁│住新北市新莊區民 安西 │畢業於復興商工美術工藝科,並│││路382號地下1樓之16│曾任職美商廣告媒體設備規劃設││││計。熱心社群活動,有助傳統文││││化推動。│├───┼──────────┼──────────────┤│屠禮容│住新北市○○區○○街│中華兩岸文創園區發展協會創始│││29之1號│會員,熱心中華傳統文化,推動││││兩岸古文物交流,大稻埕古蹟及││││碼頭歷史巡禮,臺灣二級、三級││││古蹟追蹤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