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6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施太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