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872號債權人 官盟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秀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債務人(經查依台端提供之身分
證字號,所查得之姓名與台端所欲聲請之債務人姓名不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872號債權人 官盟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秀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債務人(經查依台端提供之身分
證字號,所查得之姓名與台端所欲聲請之債務人姓名不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