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債權人 李禹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韓光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訊息左上方稱謂「品翰」即為債務人韓光雲。
二、依台端提出匯款記錄,匯款金額為600,000元,則台端請求650,000元之依據?並提出債權計算式。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