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桃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男四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九十三年度桃簡第一二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尹良法官陳雪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姜國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