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00二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四
甲○○男二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為丕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