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49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90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林鴻聯代理人蘇震相對人即債務人蘇秋萍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高雄市永安區農會之存款及高雄市永安區公所之回饋金等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設於高雄市永安區等情,有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