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97號原告譽達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被告新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委任書到院,併通知證人甲○○、乙○○及丁○○到庭。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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