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因贓物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 藍錢華 被告 沈進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64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則以:伊不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贓物一案,經本院以10
6年度易字第164號案件審理後,業於107年7月11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