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素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71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10時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張少威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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