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18號原告 劉佩容 被告 陳乙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68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葉乃瑋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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