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王福民 律師
相 對 人 玉山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玉山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間請求
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
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
會)之委任狀,並獲法律扶助,以資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慈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