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08號聲請人 陳柱 相對人 潘謝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7年度司票字第100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4年6月6日│100,000元│未記載│104年6月6日│CH571380││├──┼───────┼─────────┼───────┼──────────┼────────┼──┤│002│104年7月1日│100,000元│未記載│104年7月1日│CH571389││├──┼───────┼─────────┼───────┼──────────┼────────┼──┤│003│104年7月25日│100,000元│未記載│104年7月25日│CH571390││├──┼───────┼─────────┼───────┼──────────┼────────┼──┤│004│104年7月29日│300,000元│未記載│104年7月29日│CH434011││├──┼───────┼─────────┼───────┼──────────┼────────┼──┤│005│104年8月10日│70,000元│未記載│104年8月10日│CH434012││├──┼───────┼─────────┼───────┼──────────┼────────┼──┤│006│104年10月5日│30,000元│未記載│104年10月5日│CH434013││├──┼───────┼─────────┼───────┼──────────┼────────┼──┤│007│104年10月7日│150,000元│未記載│104年10月7日│CH434014││├──┼───────┼─────────┼───────┼──────────┼────────┼──┤│008│104年10月13日│90,000元│未記載│104年10月13日│711826││└──┴───────┴─────────┴───────┴──────────┴────────┴──┘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