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5號原告 楊志盛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被告 楊久賢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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