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 謝志忠 被告 吳銘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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