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侵上訴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94號
上訴人即被告陳 彥廷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侵訴字第三九號中華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偵字第五五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丁○○與甲○(代號為0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以下簡稱為甲○)二人係大學同班同學。民國105年5月18日上午,甲○因與楊姓男友吵架情緒不佳,遂與丁○○及其等友人一同相約前往嘉義市○區○○路○○○號「○○KTV」唱歌聚會。席間,甲○因飲酒致不勝酒力,而倒臥在包廂內之沙發上,嗣於同日下午,聚會結束後,甲○之楊姓男友乃委請丁○○將已不勝酒力之甲○載回甲○住處。詎丁○○見有機可趁,竟未將甲○載回甲○住處,而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於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至四時許之期間,先將甲○載回嘉義縣○○鄉○○村00000000號○樓其租屋處房間內,利用甲○因酒醉乏力致其行動能力顯著減低而處於類似身體障礙之不能抗拒之狀態下,乘機將甲○之衣褲脫去之後,以其陰莖插入甲○陰道內之方式,對甲○為性交之行為,過程中甲○雖感覺到丁○○有對其為性交之行為,然因酒醉全身乏力,致無法抗拒丁○○對其所施加之性交行為,丁○○因而對甲○性交得逞。嗣丁○○離去之後,甲○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聯繫友人丙○○前來載其離開該租屋處,並於對話中指明丁○○對其亂來,適住在該租屋處之友人乙○○返回上開租屋處,甲○見狀乃請求乙○○載其離開該租屋處,事後並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甲○訴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證人甲○、丙○○及楊姓男友(按即甲○之男友,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以下簡稱為楊姓男友)等人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此外被告及辯護人亦未主張並釋明該等陳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足見證人甲○、丙○○及楊姓男友等人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應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開規定,其等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自得為證據。又證人甲○、丙○○及楊姓男友等人業經本院傳喚到庭供被告詰問,併予敘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亦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一0四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五六號判決意旨及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五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對於甲○、丙○○、楊姓男友及乙○○等人於歷次訊問中所為之陳述,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73頁筆錄),是本院審酌甲○、丙○○、楊姓男友及乙○○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均係經其等同意接受詢問之情形下所為,並於筆錄製作完成交其等親閱內容,經其等確認無訛後始於筆錄上簽名,足見其等上開陳述應已受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且係出於其等自由意思而為等作成時之一切情況,認為適當,爰將上開陳述均列為證據。又本判決所援引之屬於傳聞證據之書面陳述,亦經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73頁至第74頁筆錄),是本院審酌上開書面作成之資料,均係依據當時之實際情況而製作,應無不當之人為因素所介入,其內容應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而具有真實性等作成時之一切情況,認為適當,爰將之列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伊於上開時地雖有與甲○發生性交行為,但是伊係經甲○之同意而為,而非乘甲○酒醉之機會而為,且於性交過程中甲○均未反對,亦未將伊推開,當時甲○仍有意識等語;另辯護意旨則以依被害人甲○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卷內相關證據顯示,被害人甲○於案發當時之精神,尚未達無法或難以表達其意願之程度,而處於無可抗拒之狀態,足見被告之行為應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乘機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另被告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除被害人甲○之指訴外,並無任何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為被告辯護。茲查:
1、被告丁○○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迭次訊問中供稱「105年5月18日上午,丁○○與我約在嘉義市○○KTV見面,我心情不好就答應赴約…我男朋友在唱歌結束前幾分鐘才進來,我因為賭氣喝了一罐啤酒,喝完後全身無力倒在沙發上,但我還有意識,後來丁○○把我抱到他的機車前座說要帶我回我家,可是他卻把我帶到嘉義縣○○鄉○○村○○○00之00號○樓其租屋處。他把我抱進房間後,我覺得不太對勁,可是因為我有喝酒,所以全身無力,沒辦法反抗,也沒辦法說話,他就把我衣服脫掉,之後他用陰莖插入我的陰道…直到他累了,才結束整個性侵過程,我當時有喝酒所以有一點意識,但是沒有任何力氣做抵抗。事發之後我有傳訊息向我男友求救」(以上見警卷第2頁至第3頁筆錄)、「在○○KTV時,我男友有請被告載我回家,但是被告把我載回他租屋處,在租屋處一樓我有看過丙○○。丁○○把我的衣服脫掉,就對我性交。當時我不願意跟丁○○發生性關係。案發之後我有傳LINE給丙○○,請他帶我離開租屋處,後來係張○○載我去○○KTV牽車,我騎去○○找我男友」(以上見偵卷第24頁及第25頁筆錄)等語綦詳,另被告丁○○於迭次訊問中亦供稱「案發當天有帶被害人回我的住處,當天在一樓有遇到丙○○,後來就帶被害人到二樓房間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問:她當時不是喝醉酒,你有確定她願意跟你發生性關係?)答:不清楚」、「(問:跟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時,她精神狀況?)答:應該還有意識」、「(問:既然她還有意識,為何沒有先詢問她跟你性交的意願?)答:因為她也沒有抵抗」(見偵卷第15頁筆錄)、「我們一群人跟甲○約在○○KTV唱歌、聊天,後來甲○的男朋友有進來,甲○和他的男朋友都互相不理對方,自己喝自己的,最後要離開包廂之前甲○的意識還算清楚,但是沒有辦法自己走,側臥在沙發上。後來離開時,甲○男友將甲○交給我,我把甲○抱到機車前座,我騎車甲○坐我前面,騎車回我租屋處,回到租屋處有遇到丙○○,我是把甲○抱進我租屋處,丙○○有問我說甲○怎麼醉成這樣,我就說甲○跟她男朋友吵架。後來我把甲○抱上我房間床上,當時甲○躺在床上,眼睛閉著,甲○的衣服是我脫的,我的衣服是我自己脫的,是我直接把我的陰莖放入甲○的陰道。性行為的時候,甲○眼睛都閉著沒有講話。我在跟甲○發生性行為之前沒有問甲○同不同意發生性行為」、「(問:案發當天你跟甲○性交前有問她的意見嗎?)答:當天我們兩個都有喝酒,所以我們意識狀況都不好,我沒有問她的意見。甲○也沒有同意要跟我性交。我對她性交的時候,她沒有說不要,也沒有抵抗」(以上見原審卷第30頁至第32頁及第99頁等筆錄)等語,並於原審審理時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均表示「我認罪」、「我承認」等語(以上見原審卷第30頁及第92頁筆錄),嗣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當時被害人也沒有說好,也沒有說抗拒或反對,我是直接脫被害人的衣服就跟被害人發生性行為,過程中被害人都沒有反對或推開我,當時沒有與被害人聊天」等語(見本院卷第75頁筆錄),足見被害人甲○指稱被告乘其酒醉無力反抗之機會,未經其同意即對其為性交行為等語,應非無據,此外參酌:㈠證人丙○○於迭次訊問中亦證稱「105年5月18日下午三點半,我在租屋處看到丁○○以公主抱之方式,將學姊(按即被害人甲○,以下同)抱進我們租屋處客廳,我問學長(按即被告,以下同)是甚麼事情,他回我說學姊喝醉酒了。被害人甲○當時應該沒意識,整個人癱軟,我搖她她都沒反應。後來我就出門去上課了」、「當天晚上八點左右,我有接到學姊的LINE,她要我回去載她去○○牽車,有說到學長對她亂來,並要我幫她保密。後來是張○○載學姊去牽車」(以上見警卷第7頁至第8頁筆錄)、「我當時在一樓的客廳看電視,等社團三點四十分上課,我在三點三十分左右看到丁○○與被害人回來,他們是騎機車回來,丁○○抱著被害人進來。我沒有與被害人交談,她喝醉了」、「(問:如何判定被害人喝醉了?)答:我先聞到酒味,後來有問丁○○怎麼了,丁○○說被害人因感情問題她喝酒喝醉了」、「(問:有無搖或碰被害人的身體?)答:她的眼睛都閉著,我有搖她的手臂一下。我拍了學姊二下,我覺得她完全沒回應,眼睛都沒有睜開」、「晚上八點多時學姊LINE我,我跟學姊說無法載她去牽車,我沒有陪她去○○」(以上見偵卷第7頁至第8頁筆錄)、「被告載學姊回來,抱著學姊進來,我用手指點學姊二下,叫她她也沒有回我,當時學姊眼睛是閉著,那時我有問學姊怎麼了,被告回說跟男友吵架喝醉了,之後我就去上課」、「有聞到被害人有酒味,在客廳時被害人沒有辦法說話」、「當天下午有碰到乙○○,有跟乙○○說被告把被害人載回來」(以上見本院卷第194頁至第197頁筆錄)等語,此外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案發後被害人甲○與證人丙○○間之LINE對話內容一份在卷可稽(附於警卷第17頁至第25頁),設若被害人甲○確係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衡情被害人甲○應無於案發之後隨即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第三人即證人丙○○訴說被告趁其喝醉對其亂來(見附表一編號6號、7號與27號所示對話內容)及一再表示不想再見到被告(見附表一編號2號、6號與21號所示對話內容)等語之理,足見被害人甲○指稱被告乘其酒醉無力反抗之機會,未經其同意對其為性交行為等語,應非無據。㈡證人乙○○於迭次訊問中亦證稱「105年5月18日下午三時許有回租屋處要拿東西,有遇到丙○○,他有跟我說,被害人被丁○○載回來,我拿完東西就又出去,等到晚上約七點或八點(依附表一編號8號所示,應係晚上八時十五分許)回到租屋處,就看到被害人在我租屋處客廳,她就問我可不可以載她去○○牽車,我先問她『丁○○咧,要不要打電話叫他載』,被害人就搖頭」、「被害人沒跟我說發生何事,但是她有給我看她跟丙○○的對話紀錄,有看到她跟丙○○說丁○○對她亂來,我問她是真的還假的,她有點頭」、「我載被害人到○○牽車時,問她行不行,但是看她將車騎出去時,感覺還是不穩」(以上見警卷第10頁至第11頁筆錄)、「105年5月18日晚上下課後,在租屋處樓下客廳,有遇到被害人,她問我是否可以載她去牽機車,被害人當時看起來情緒低落的樣子,我有問她怎麼了,她給我看她手機中與丙○○的對話紀錄,有看到被害人甲○有向丙○○說被告對她亂來,我問被害人是否那樣子嗎,被害人點頭」、「我有問被害人甲○要不要打電話叫丁○○載,甲○搖頭表示不要,我問為什麼,她就給我看她與丙○○手機的對話內容,我問甲○被告是否真的對妳亂來,甲○以點頭的方式表示有」(以上見本院卷第243頁至第244頁、第246頁至第251頁筆錄)等語,設若被害人甲○確係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衡情被害人甲○應無於案發之後當晚即向第三人即證人乙○○表示被告對其亂來及拒絕請被告騎機車載其前往○○牽車,並顯露情緒低落之理,足見被害人甲○指稱被告乘其酒醉無力反抗之機會,未經其同意對其為性交行為等語,應非無據。㈢證人即被害人甲○之楊姓男友於迭次訊問中亦證稱「在○○KTV時,因丁○○說要載被害人回被害人的家,我就跟丁○○說到被害人家時,要先跟我講一聲,我可以跟被害人的家人解釋為何會這樣子」、「(問:你怎麼知道丁○○的事情?)答:被害人在當天下午打電話給我,我都沒接,傳LINE給我,我也沒看,她一直打,我都沒接,後來我是透過朋友才知道。我知道後覺得被朋友背叛,我就當面問丁○○問他是否承認,他承認,他說他會想辦法補償被害人。我是透過朋友張●●知道的,因為被害人打電話給我我都沒接,她就打電話給張●●,後來我有向被害人求證,才知道丁○○對被害人性侵的事」(以上見偵卷第30頁至第31頁筆錄)、「被害人被丁○○性侵之後有傳訊息給我,但我沒有看,後來看才知道」、「(問:你記得訊息裡面寫什麼嗎?)答:很難受、快來救我,寫很多,我記不起來」、「105年5月18日當天晚上,在○○快速道路下面,有與被害人碰面,被害人原本哽咽不說,後來才說被被告性侵,我當場有質問被告,被告承認有發生性關係,但沒有說是不是強迫」、「關於被告對被害人甲○性侵,一開始是聽張●●說的,因為被害人甲○有求助張●●」、「在○○快速道路下面有問被害人是否被性侵,被害人說被被告性侵」、「在○○KTV時,我有請被告將被害人載回被害人甲○住處,並請被告將被害人甲○載到被害人甲○住處時,打電話告訴我,但被告沒有打電話告訴我,我打電話去問,被告說他回去拿東西,待會就會載被害人回去」(以上見本院卷第253頁至第263頁筆錄)等語,設若被害人甲○確係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衡情被害人甲○應無於案發之後隨即傳訊息予證人即楊姓男友,向證人即楊姓男友求救,並於案發當晚告知楊姓男友其遭被告性侵之理,足見被害人甲○指稱被告乘其酒醉無力反抗之機會,未經其同意對其為性交行為等語,應非無據。㈣被害人甲○於警詢中業已供稱「提示警卷第12頁至第16頁照片,問:這份對話(按即附表二所示臉書對話內容)是你跟丁○○的對話?答:是。另一方是丁○○,我只寫一句『一句對不起有用嗎』,其他都是我男友在寫的」、「問:妳有事先請他傳LINE(按應係臉書)給你,還是剛好丁○○傳LINE(按應係臉書)進來?答:丁○○剛好傳LINE(按應係臉書)進來」等語明確(見警卷第24頁筆錄),另證人楊姓男友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問:警卷第12頁至第16頁臉書中被害人甲○所傳送的訊息,除了『一句對不起有用嗎』是被害人甲○所傳之外,其餘訊息都是由你出面與被告洽談賠償事宜,是嗎?)答:我和被害人都在場,但是是由我打上去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62頁至第263頁筆錄),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案發後被告丁○○與被害人甲○及證人楊姓男友間之臉書對話內容一份在卷可稽(附於警卷第12頁至第16頁),設若被告丁○○確已取得被害人甲○之同意而與被害人甲○發生性交行為,衡情被告丁○○應無於案發之後隨即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於臉書中向被害人甲○一再表示「對不起那時候這樣子對妳」、「我知道一句對不起沒有用,我想問看看妳,想要我怎麼補償妳」、「我知道妳不會原諒我,但是我想補償妳」、「對妳做了哪些傷害妳的事,我真的很對不起」、「我自己做錯,我也答應妳15萬」等語(見附表二編號1號、3號與6號所示臉書內容)及與被害人甲○洽商賠償事宜之理,足見被害人甲○指稱被告乘其酒醉無力反抗之機會,未經其同意對其為性交行為等語,應非無據。--等情,足見被害人甲○指稱被告係乘其酒醉全身乏力無法反抗之機會,未經其同意即脫去其衣褲,而後將其陰莖插入其陰道內,對其為性交行為等語,應無瑕疵,且與事實相符,並有相關之證據足以佐證,其上開指訴自足資為被告論罪科刑之依據。被告辯稱伊係經被害人甲○之同意而與被害人甲○為性交行為等語,應屬事後卸責之詞,應不足採。
2、被告於偵訊中雖供稱「提示警卷LINE(按應係臉書)對話,問:為何要在對話內跟她對不起?答:事發結束後她男友來找我,我們到一個地方,對方有七、八人,我這個LINE(按應係臉書)對話是被脅迫的」、「(問:在對話中你有說『對妳做了哪些傷害妳的事,我真的很對不起』?)答:我是寫過這些話,但我是被威脅的」等語(見偵卷第15頁筆錄),惟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業已供稱「案發當天晚上甲○和她男朋友一夥人有把我找出去,有圍毆我,而且發生這種事我覺得對不起甲○,所以我想說要補償甲○,才會對甲○傳送這些簡訊。被圍毆的時候我很害怕,對方有問我說想要怎麼補償甲○,當下都沒有講,後來想說其實是我先做錯事,所以才傳簡訊。傳簡訊的時候,只有我一個人在,沒有被脅迫」等語綦詳(見原審卷第32頁筆錄),另證人楊姓男友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提示警卷第12頁至第16頁所附被害人甲○與被告之臉書對話資料,問:這臉書上被告傳送的訊息,是你強迫被告所寫的嗎?)答:不是,我沒有強迫被告寫」等語(見本院卷第262頁筆錄),即被害人甲○於偵訊中亦供稱「問:丁○○說他傳這些LINE(按應係臉書)給妳是被脅迫的,有何意見?答:(搖頭)他亂說的吧」等語(見偵卷第25頁筆錄),足見附表二所示之臉書對話內容應係出於被告之自由意思而為之事實,應堪認定。辯護意旨於本院審理時復認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臉書對話中向被害人甲○表示道歉及提出十五萬元之和解金額等語,全係因被害人甲○及其男友之脅迫所致,被告絕無自承違反被害人甲○之意願對被害人甲○強制性交之意等語,應屬無據,應不足採,併予敘明。
3、雖被害人甲○於警詢中供稱「性侵過程中伊有跟被告說不要」、「被告有強壓住伊雙手」等語(見警卷第2頁及第3頁筆錄),嗣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與被告性行為過程,有向被告表示不要或拒絕的話」、「在性行為過程,被告有強壓我的雙手」、「被告有壓住我」、「被告對我為性行為時,我有反抗,有向被告說不要」、「(問:你在警詢時,你提到當時你沒有辦法反抗也沒有辦法說話,你的意思是否講很長的話,你沒有力氣,只能說出『不要』的力氣?)答:對」等語(見本院卷第184頁至第185頁及第190頁至第191頁筆錄),惟被告於迭次訊問中則供稱「被害人沒有抵抗」、「甲○躺在床上,眼睛閉著」、「性行為的時候,甲○眼睛都閉著沒有講話。我在跟甲○發生性行為之前沒有問甲○同不同意發生性行為」、「我沒有問她的意見。甲○也沒有同意要跟我性交。我對她性交的時候,她沒有說不要,也沒有抵抗」、「當時被害人也沒有說好,也沒有說抗拒或反對,我是直接脫被害人的衣服就跟被害人發生性行為,過程中被害人都沒有反對或推開我,當時沒有與被害人聊天」等語,此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害人甲○此部分指證、陳述之真實性,自難僅憑被害人甲○此部分之陳述即遽認被告係以強暴之方式對被害人甲○為性交之行為,因而論被告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亦併予敘明。
4、又依前所述,被害人甲○於迭次訊問中均供稱「我喝完酒後全身無力倒在沙發上,但我還有意識,後來丁○○把我抱到他的機車前座說要帶我回我家」、「我當時有喝酒所以有一點意識,但是沒有任何力氣做抵抗」、「在租屋處一樓我有看過丙○○」等語,另被告丁○○於迭次訊問中亦供稱「(問:跟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時,她精神狀況?)答:應該還有意識」、「(問:既然她還有意識,為何沒有先詢問她跟你性交的意願?)答:因為她也沒有抵抗」、「最後要離開包廂之前甲○的意識還算清楚,但是沒有辦法自己走,側臥在沙發上。後來離開時,甲○男友將甲○交給我,我把甲○抱到機車前座,我騎車甲○坐我前面,騎車回我租屋處」、「我是把甲○抱進我租屋處,丙○○有問我說甲○怎麼醉成這樣,我就說甲○跟她男朋友吵架。後來我把甲○抱上我房間床上」等語,即證人丙○○於迭次訊問中亦證稱「我在租屋處看到丁○○以公主抱之方式,將學姊抱進我們租屋處客廳,我問學長是甚麼事情,他回我說學姊喝醉酒了」、「我看到丁○○與被害人回來,他們是騎機車回來,丁○○抱著被害人進來。我沒有與被害人交談,她喝醉了」、「(問:如何判定被害人喝醉了?)答:我先聞到酒味,後來有問丁○○怎麼了,丁○○說被害人因感情問題她喝酒喝醉了」、「我有問學姊怎麼了,被告回說跟男友吵架喝醉了」、「有聞到被害人有酒味,在客廳時被害人沒有辦法說話」等語,足見依被害人甲○、被告丁○○及證人丙○○等人上開供述可知,被害人甲○雖有飲酒致酒醉之情形,但其酒醉之程度並非達泥醉不省人事而完全無知覺之狀態,此觀諸被害人甲○仍可坐在被告所騎機車前面由被告騎機車將其載回被告租屋處及在被告租屋處其仍知悉證人丙○○在場等情即知,堪認其雖酒醉,惟仍有意識,僅因全身乏力致無法自行走路而須由被告將其抱入屋內與二樓房間及其行動能力已顯著減低致不能抗拒被告對其所施加之性交行為而已,否則,設若其仍可抗拒被告對其所施加之性交行為,則依前所述,以其事後對被告極為厭惡及不友善之態度以觀,其應無不當場拒絕或抗拒被告對其所施加之性交行為之理,亦即應無被告所稱之「被害人沒有抵抗」、「甲○躺在床上,眼睛閉著」、「性行為的時候,甲○眼睛都閉著沒有講話」、「她沒有說不要,也沒有抵抗」、「當時被害人沒有說好,也沒有說抗拒或反對,性交過程中被害人都沒有反對或推開我」等情形,足證案發當時被害人甲○雖仍有意識,惟其行動能力已顯著減低以致處於不能抗拒被告對其所施加之性交行為之狀態之事實,應堪認定。
5、雖證人丙○○於警詢中證稱「被害人甲○當時應該沒有意識」等語(見警卷第7頁筆錄)及證人楊姓男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的經驗裡面被害人甲○喝一、二罐是否會酒醉?)答:會臉紅,不會酒醉」等語(見本院卷第
254頁筆錄),經核上開供述均與前開調查所得不符,應屬證人丙○○及楊姓男友個人主觀認知之詞,均不足採。至於證人乙○○於警詢中所稱「(問:被害人是否有跟你訴說發生何事?)答:她沒跟我說,但是她有給我看她跟丙○○的對話紀錄,有看到她跟丙○○說丁○○對她亂來,我問她是真的還假的,她有點頭」等語(見警卷第10頁筆錄)與被害人甲○於偵訊中所稱「(問:你有無跟乙○○說發生何事?)答:本來沒有打算要說,後來還是說了,還在丁○○家時,我就跟乙○○說發生了什麼事」等語(見偵卷第25頁筆錄),經核上開供述僅係因個人認知及表達語意方式有所不同而已,尚難認其二人之供述內容有何歧異或矛盾,辯護意旨認被害人甲○上開指訴與證人乙○○之證述矛盾,足見被害人甲○之指訴有刻意渲染之情形等語,應屬無據,應不足採。又證人丙○○所稱「我搖被害人甲○,被害人甲○都沒反應」、「被害人甲○的眼睛都閉著,我有搖她的手臂一下。我拍了學姊二下,我覺得她完全沒回應,眼睛都沒有睜開」、「被告載學姊回來,抱著學姊進來,我用手指點學姊二下,叫她她也沒有回我,當時學姊眼睛是閉著」等語,經核應係被害人甲○因酒醉難受致緊閉雙眼而未理會證人丙○○之關心,另證人丙○○亦不可能始終均緊盯被害人甲○,是證人丙○○上開證述應難謂與被害人甲○所稱「(問:記不記得在一樓時有看過丙○○?)答:有」等語,有何矛盾之處,亦併予敘明。
6、按證人或被害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細節方面,被害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九九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依前所述,被害人甲○、證人丙○○及證人楊姓男友等人於歷次訊問中之供述雖有部分不足採,或相互不一之情形,惟其等其餘供述則均屬有據,揆諸前開說明,自難因其等部分供述不足採,即遽認其等之供述全部均不足採,併予敘明。
7、次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乘機性交罪,其所謂利用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係指行為人利用被害人因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等情形以外之原因,如乘被害人因酒醉、昏睡、藥物或其他因素,致其意識之辨別能力顯著減低,或其行動能力受限,已處於一種無可抗拒之狀態,而為性交之行為而言,不以被害人當時已完全無知覺,或全無行動能力者為限,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九號刑事判決及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七六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案發當時被害人甲○雖有飲酒致酒醉之情形,但其酒醉之程度並非達泥醉不省人事而完全無知覺之狀態及其雖酒醉,惟仍有意識,僅因全身乏力致其行動能力已顯著減低以致處於不能抗拒被告對其所施加之性交行為之狀態乙節,已如前述,則揆諸前開說明,被害人甲○酒醉之程度雖非達泥醉不省人事而完全無知覺之狀態而仍有意識,惟被告利用被害人甲○酒醉致其行動能力已顯著減低以致處於不能抗拒之機會對被害人甲○為性交行為,自仍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乘機性交罪,辯護意旨認案發之時被害人甲○意識清楚,對於整個性侵過程細節,均能鉅細靡遺具體描述,足見被害人甲○並未達酒醉已無法或難以表達其意願之程度,而處於無可抗拒之狀態甚明,依法被告自不應成立乘機性交罪等語,應難謂有據。
8、又被告是否對被害人甲○為乘機性交之行為,經核與被害人甲○是否能提出其事後向證人楊姓男友求救之對話資料,或與案發後被害人甲○與證人丙○○間之LINE對話內容是否語氣平和而無明顯激動之反應,或與被害人甲○遭性侵後是否先循正常法律途徑提出告訴,或與被害人甲○是否要求被告以金錢解決,其間均無必然之關聯,自難因被害人甲○未能提出其事後向證人楊姓男友求救之對話資料,或案發後被害人甲○與證人丙○○間之LINE對話內容語氣平和而無明顯激動之反應,或被害人甲○遭性侵後並非先循正常法律途徑提出告訴,或被害人甲○於案發後要求被告以金錢解決,即遽認被告並未對被害人甲○為乘機性交之行為。是辯護意旨認被害人甲○迄今仍未能提出其事後向證人楊姓男友求救之對話資料做為其指訴之補強證據,另案發後被害人甲○與證人丙○○間之LINE對話內容復語氣尚稱平和而無明顯激動之反應,而與一般人遭性侵後之反應有違,且被害人甲○遭性侵後未循正常法律途徑提出告訴,竟與男友夥同不詳人士毆打被告,並要求以金錢解決此事,足見被害人甲○之動機並不單純,其指訴非全然無瑕疵,應不足資為被告不利之依據等語,亦難謂有據,併予敘明。
9、是綜上所述,被告罪證已明確,所辯要屬卸責之詞,均不足採,其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乘機性交罪。
三、另按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一三號判例及五十一年台上字第八九九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其法定最低度刑雖為有期徒刑三年,惟被告所犯上開犯行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認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三年,仍有猶嫌過重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存在,爰未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就被告所犯上開犯行酌量減輕其刑,併予敘明。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已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審酌被告先前未曾有犯罪紀錄之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利用被害人甲○酒醉之際,對被害人甲○為乘機性交之行為得逞,對女性之性自主權毫未尊重,造成被害人甲○心理上受有難以回復之創傷,其犯後於原審審理時坦承犯行,案發後雖曾私下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甲○,然嗣後並未履行,其於原審審理時雖有意與被害人甲○和解,然被害人甲○已無意與其和解,被告雖自行於原審法院提存新臺幣15萬元,惟被害人甲○家屬表示從未與被告和解,不接受該金額,有提存書及原審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附於原審卷第129頁至第131頁),被告行為時為21歲之學生,自承其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未婚,現在家中幫忙,經濟狀況普通,其母親罹患重度憂鬱症,有身心障礙手冊一紙可稽(附於原審卷第123頁),被害人甲○與其家屬之意見及其他一切情狀後,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且所為刑之宣告亦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經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及其他一切情狀後而為,另量定之刑亦未逾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過輕、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此外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且仍未取得被害人甲○之諒解,其身體狀況正常等情之後,亦認仍應量處上開刑期,足見原審所為刑之宣告亦稱允當。是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因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依前所述,非有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參考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猥褻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甲○與丙○○之LINE對話內容┌─┬─────┬─────┬──┬─────┬──────────────┐│編│時間│LINE使用者│方向│通訊對象│對話內容││號││││││├─┼─────┼─────┼──┼─────┼──────────────┤│1│105.5.18│A:A女│→│B:丙○○│A: 俊智 你在哪,沒跟爸爸(按│││20:05││││即丁○○)在一起吧我有話│││││││要跟你說│││││││B:?蛤│├─┼─────┼─────┼──┼─────┼──────────────┤│2│105.5.18│A:A女│→│B:丙○○│A:他有在你旁邊嗎?│││20:06││││B:沒我人在我朋友這邊妳要│││││││說什麼呢?│││││││A:你現在能回來嗎?載我去牽│││││││車別跟爸爸說│├─┼─────┼─────┼──┼─────┼──────────────┤│3│105.5.18│A:A女│←│B:丙○○│B:去哪牽車阿│││20:07││││A:○○│├─┼─────┼─────┼──┼─────┼──────────────┤│4│105.5.18│A:A女│←│B:丙○○│B:可是妳這樣會讓 巧達 (按即│││20:09││││丁○○)擔心欸│├─┼─────┼─────┼──┼─────┼──────────────┤│5│105.5.18│A:A女│→│B:丙○○│A:不千萬不能讓他知道│││20:10││││B:是重點妳不見了他總會擔心│││││││吧│├─┼─────┼─────┼──┼─────┼──────────────┤│6│105.5.18│A:A女│→│B:丙○○│A:他那時候趁我喝醉對我亂來│││20:11││││樂我現在想快點離開不想│││││││碰到他│├─┼─────┼─────┼──┼─────┼──────────────┤│7│105.5.18│A:A女│←│B:丙○○│B:亂來?│││20:13││││A:就是你想的那樣│├─┼─────┼─────┼──┼─────┼──────────────┤│8│105.5.18│A:A女│→│B:丙○○│A:爺爺(按即乙○○)回來樂│││20:15││││,我叫爺爺載我│││││││B:好之後再出來講先回家休│││││││息│├─┼─────┼─────┼──┼─────┼──────────────┤│9│105.5.18│A:A女│←│B:丙○○│B:那塊隨身碟在妳身上嘛│││20:16││││A:我沒放身上我不會回家我│││││││現在這樣不能回家│├─┼─────┼─────┼──┼─────┼──────────────┤│10│105.5.18│A:A女│←│B:丙○○│B:不能回家??│││20:18││││A:我現在的樣子不能讓家裡的│││││││人看到│├─┼─────┼─────┼──┼─────┼──────────────┤│11│105.5.18│A:A女│←│B:丙○○│B:那妳要過去哪裡│││20:19│││││├─┼─────┼─────┼──┼─────┼──────────────┤│12│105.5.18│A:A女│→│B:丙○○│A:先去○○牽車│││20:20│││││├─┼─────┼─────┼──┼─────┼──────────────┤│13│105.5.18│A:A女│←│B:丙○○│B:去牽完車要去哪│││20:21│││││├─┼─────┼─────┼──┼─────┼──────────────┤│14│105.5.18│A:A女│→│B:丙○○│A:再去找我男朋友他朋友聊聊│││20:22││││現在心情很糟也很怕│├─┼─────┼─────┼──┼─────┼──────────────┤│15│105.5.18│A:A女│←│B:丙○○│B:先不要想那麼多│││20:23│││││├─┼─────┼─────┼──┼─────┼──────────────┤│16│105.5.18│A:A女│→│B:丙○○│A:【傳送哭泣貼圖】│││20:24│││││├─┼─────┼─────┼──┼─────┼──────────────┤│17│105.5.18│A:A女│←│B:丙○○│B:那妳先去聊天了冷靜一下在│││20:25││││來跟我說│├─┼─────┼─────┼──┼─────┼──────────────┤│18│105.5.18│A:A女│→│B:丙○○│A:你要來陪我?│││20:28│││││├─┼─────┼─────┼──┼─────┼──────────────┤│19│105.5.18│A:A女│←│B:丙○○│B:我在我朋友這裡暫時走不開│││20:30││││等妳冷靜點在來找我說吧!│││││││A:摁摁│├─┼─────┼─────┼──┼─────┼──────────────┤│20│105.5.19│A:A女│→│B:丙○○│A:俊智那件事可以麻煩你幫我│││16:15││││保密嗎?│││││││B:?│├─┼─────┼─────┼──┼─────┼──────────────┤│21│105.5.19│A:A女│→│B:丙○○│A:還有我跟他不會聯絡樂,也│││16:16││││斷絕關係樂│││││││B:會的│││││││A:謝謝│││││││B:不會│││││││A:不打擾你樂│├─┼─────┼─────┼──┼─────┼──────────────┤│22│105.5.19│A:A女│←│B:丙○○│B:不過為什麼他會對妳這樣做│││16:17││││妳們從以前不是很好嘛│├─┼─────┼─────┼──┼─────┼──────────────┤│23│105.5.19│A:A女│→│B:丙○○│A:好是好但…他之前就有講│││18:12││││過說想看我下面的話當著我│││││││的面直接講大一的時候那│││││││陣子我完全不理他│├─┼─────┼─────┼──┼─────┼──────────────┤│24│105.5.19│A:A女│→│B:丙○○│A:後來過一陣子才又好│││18:13│││││├─┼─────┼─────┼──┼─────┼──────────────┤│25│105.5.19│A:A女│←│B:丙○○│B:好│││18:44│││││├─┼─────┼─────┼──┼─────┼──────────────┤│26│105.5.19│A:A女│←│B:丙○○│B:不過妳是怎麼發現他對妳亂│││18:45││││來?我記得妳那時候喝醉了│││││││吧?│├─┼─────┼─────┼──┼─────┼──────────────┤│27│105.5.19│A:A女│→│B:丙○○│A:我後來醒樂可我沒力氣│││18:53│││││├─┼─────┼─────┼──┼─────┼──────────────┤│28│105.5.19│A:A女│→│B:丙○○│A:你知道他昨天說什麼嗎?│││18:54││││B:說什麼?│││││││A:要我墮胎,惹火我男朋友問│││││││他為什麼要這樣做他卻說│││││││因為剛跟女朋友分手│├─┼─────┼─────┼──┼─────┼──────────────┤│29│105.5.19│A:A女│→│B:丙○○│A:你覺得這樣的回答你會怎樣│││18:55││││B:超扯│├─┼─────┼─────┼──┼─────┼──────────────┤│30│105.5.19│A:A女│←│B:丙○○│B:妳墮胎為什麼會惹火妳男朋│││18:56││││友?│││││││A:更扯他還想拿錢解決這件事│││││││墮胎很殤女生身體你應該知│││││││道吧在加上我身體狀況如│││││││果真的動手術我可能也不保│├─┼─────┼─────┼──┼─────┼──────────────┤│31│105.5.19│A:A女│←│B:丙○○│B:他昨天我遇到他抱妳回來的│││18:57││││時候他說妳跟楊分了然後喝│││││││醉│││││││A:墮胎就能解決問題嗎?我們│││││││沒有真的分│││││││B:那這樣太扯了吧│├─┼─────┼─────┼──┼─────┼──────────────┤│32│105.5.19│A:A女│→│B:丙○○│A:只是雙方在賭氣不開心而已│││18:58││││B:嘖嘖嘖那妳還是乖乖的回你│││││││男朋友身邊會比較安全│││││││A:他很輕鬆的說出墮胎兩個字│├─┼─────┼─────┼──┼─────┼──────────────┤│33│105.5.19│A:A女│→│B:丙○○│A:錢他出│││18:59││││B:扯欸│││││││A:錢可以解決事情!?他自己│││││││也知道我曾經經歷過什麼事│││││││我有陰影再我好不容易用樂│││││││了3年多的時間走樂出來│├─┼─────┼─────┼──┼─────┼──────────────┤│34│105.5.19│A:A女│→│B:丙○○│A:他卻用同樣的方式對我│││19:00││││B:那他在你男朋友面前有講什│││││││麼嘛?│└─┴─────┴─────┴──┴─────┴──────────────┘附表二:被告與甲○及楊姓男友之臉書對話內容┌─┬─────┬─────┬──┬─────┬──────────────┐│編│時間│臉書使用者│方向│通訊對象│對話內容││號││││││├─┼─────┼─────┼──┼─────┼──────────────┤│1│105.5.22│A:A女│←│B:愛吃鬼│B:妳想要我怎麼補償妳?我不│││14:04│││巧達(即陳│知道該怎麼處理妳開一個價││││││彥廷)│錢我會慢慢給妳對不起那│││││││時候這樣子對妳我能做的一│││││││定會處理│├─┼─────┼─────┼──┼─────┼──────────────┤│2│105.5.22│A:A女│←│B:愛吃鬼│B:不過我身上真的沒錢所以我│││15:25│││巧達(即陳│只能分期給妳對不起││││││彥廷)││├─┼─────┼─────┼──┼─────┼──────────────┤│3│105.5.22│A:A女│→│B:愛吃鬼│A:一句對不起有用嗎│││17:06│││巧達(即陳│B:我知道一句對不起沒有用我││││││彥廷)│想問看看妳想要我怎麼補償│││││││妳我知道妳不會原諒我但│││││││是我想補償妳如果說錢的話│││││││等我回來埔里我一定工作存│││││││錢給妳對不起我現在沒錢│││││││但是我一定會想辦法對妳做│││││││了哪些傷害妳的事我真的很│││││││對不起│├─┼─────┼─────┼──┼─────┼──────────────┤│4│105.5.22│A:戊○○│→│B:愛吃鬼│A:你想給多少來補│││17:43│(A女之男││巧達(即陳│││││友)││彥廷)││├─┼─────┼─────┼──┼─────┼──────────────┤│5│105.5.22│A:戊○○│←│B:愛吃鬼│B:大概15但是會慢慢給│││22:53│(A女之男││巧達(即陳│A:什麼時候要給││││友)││彥廷)│B:我會慢慢給或是找別人先借│││││││畢竟我身上也沒那麼多錢了│││││││A:一個月給1.5從這個月開始│││││││B:一萬五?│││││││A:不然要給到何時│││││││B:好我會想辦法│││││││A:給你三天籌備第一期│││││││B:給我一個禮拜時間然後請給│││││││我銀行或郵局帳戶我再來不│││││││再嘉義│││││││A:不在嘉義能找的到人嗎│││││││B:我答應的我一定會做到│││││││A:【傳送存摺照片一張】│││││││B:如果那個月沒做到也會提前│││││││說然後下個月一起給│││││││A:嗯但重點這是在沒有的狀況│││││││下如果有沒那麼簡單│├─┼─────┼─────┼──┼─────┼──────────────┤│6│日期不詳│A:戊○○│←│B:愛吃鬼│B:我自己做錯我也答應妳15萬││││(A女之男││巧達(即陳│那我一定會想辦法解決給我││││友)││彥廷)│一個禮拜時間我找人先借看│││││││看好│││││││A:反正29第一期│││││││B:好│├─┼─────┼─────┼──┼─────┼──────────────┤│7│週日(無詳│A:戊○○│→│B:愛吃鬼│A:匯了沒幹現在是怎樣密了馬│││細日期)│(A女之男││巧達(即陳│上下線│││12:10│友)││彥廷)││├─┼─────┼─────┼──┼─────┼──────────────┤│8│週日(無詳│A:戊○○│←│B:愛吃鬼│B:還沒晚點直接拿給妳│││細日期)│(A女之男││巧達(即陳│A:5點到 綠奶 │││12:27│友)││彥廷)│B: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