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權恆(原名李友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732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權恆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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