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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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27號原告 楊俊明
朱文仁 張新村 吳豐裕 黃松齡 梁國安 黃水福 施純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