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3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蘇書峰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0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