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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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吳其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9年11月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100年1月18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怡禎┌────────────────────────────────────────┐│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何國良 │嘉義市第三│99年4月30日│30,000元│AG0000000│││││信用合作社││││││││忠孝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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