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7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淑燕┌───────────────────────────────────────────────────────┐│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7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裕通工程企業有限公│中華商業銀行豐原分│96年12月3日│88,920元│AJ0000000││││ 司葉坤郎 │行│││││├──┼─────────┼─────────┼───────────┼────────┼────────┼──┤│002│ 徐堅烽 │台中商業銀行 東勢分 │97年1月8日│417,650元│THA0000000│││││行│││││├──┼─────────┼─────────┼───────────┼────────┼────────┼──┤│003│ 洪健池 │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96年12月30日│52,000元│UC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