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即具保人甲○○之朋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該案件業經貴院刑事庭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四月,嗣減刑為三月又十五日、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業已確定,被告乙○○逃匿未到場接受執行,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所提之保證書影本、送達證書影本、戶籍資料、拘提報告書影本等,認所述屬實,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