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2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81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81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有該院96年6月26日草療鑑字第0960004392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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