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
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9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居所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均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該署送達證書3份、97年2月29日甲○榮乙97執字第1478號通知書1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2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