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慧萍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朝銘 即 陳水泉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陳朝發 即陳水泉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韋任 即陳水泉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韋仲 即陳水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水泉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捌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