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8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俊宏陳加和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前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借款,因未履行繳款義務,尚積欠本金及其利息未清償,其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將債權讓與聲請人,惟聲請人並未依首開規定,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故債權讓與未對相對人發生效力,聲請人尚難認係合法債權受讓人,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7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債權讓與予聲請人之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惟聲請人屆期未提出,難認其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無據,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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