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訴字第3號
原 告 蔡淑蘭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被 告 元井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鑑定機關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繳納鑑定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並陳報繳費證明。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經臺灣省建築師公會鑑
定後,就系爭房屋必要之修繕方式及因瑕疵而減損之價值等
待證事項仍有疑義,經本院依被告之請求囑託臺灣省土木技
師公會再行鑑定,惟被告迄未依該公會之通知繳納鑑定費,
致該公會無從進行鑑定,為此,特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江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