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68號
原 告 蕭景峻
蕭頌超
共同送達代收人 蕭琇陽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3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2,70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4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