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68號
原   告  蕭景峻
       蕭頌超
           共同送達代收人  蕭琇陽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3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2,70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4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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