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44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國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42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國棟(以下簡稱為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羈押5個月,聲請人於偵查中已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且對於自己所犯罪行,深感悔悟,自願接受法院裁判;又聲請人尚有2名幼子在學,有賴聲請人撫育;而聲請人之兄因案在監,其3名子女雖經社會局介入安置,惟其長女即將屆滿18歲,在長兄無法返家與社會局溝通晤談之際,實需由聲請人返家處理家務,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聲請人陳國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及證人 謝安明徐文郎陳昌桂田傑賓劉士豪柯良佳陳澤宇彭永田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監聽譯文等證據,認聲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之嫌疑重大,且聲請人於偵查中係經拘提到案,堪認有逃亡之虞;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屬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1年7月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予以羈押,並自101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聲請人陳國棟就其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行為,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已坦承,復有證人謝安明、徐文郎、陳昌桂、田傑賓、劉士豪、柯良佳、陳澤宇、彭永田等人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在卷可佐,足見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於偵查中,係經拘提到案,故有逃亡之虞;又其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命聲請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將來可能刑罰之順利進行,故本件仍認聲請人有羈押之必要。至聲請人稱其犯後坦承犯行,自願接受法院裁判,並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以及其子女年幼,長兄亦在監,希能返家照顧家中2子及其兄之3名兒女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雖值嘉勉亦值同情,惟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聲請人應予羈押之緣由,業如前述,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情形,自難准予停止羈押。綜上,本件聲請並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陳斐琪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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