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86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20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1年12月20日起至121年12月19日止共3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1年12月27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依上開抵押權借款約定於91年11月20日與聲請
人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間自91年12月30日起至111年12月30日止,約定利息自第一年起按聲請人銀行所訂利率年利率百分之3.8固定計算;第二年起至二十年按當時聲請人銀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9.6碼(每碼百分之0.25)機動計算,按月計付,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加付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三)、又相對人於91年11月20日與聲請人簽立借據,向聲請人
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1年12月30日起至111年12月30日止,約定利息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4碼(每碼百分之0.25)機動計算,前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負擔部分,係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575計息,其餘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借款人願按聲請人銀行原約定利率計算,借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部負擔,按月計付,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加付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四)、詎相對人借得前開款項後,第一筆借款除繳納至95年2
月25日之利息外,尚餘本金266,361元迄今未償還;第二筆借款除繳納至95年2月25日之利息外,尚欠本金1,739,724元迄今未償還,依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借據暨約定條款、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6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
┌─────────────────────────────────────────────────────────────┐│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5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段│漁寮小段│551│建│││257│10分之1││├─┼───┼────┼────┼────┼────────┼─┼──┼──┼───────┼───────┼───────┤│2│新竹縣│竹北市○○○段│漁寮小段│551-12│建│││59│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58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縣竹北市○○○段漁│住家用、│4│4│4│││││││││1│陽台、平│2│平│全部││││2│漁寮路23之13│寮小段│鋼筋混凝│4│4│4│││││││││3│台、屋頂│4│方│││││8│號│551-12地│土造、3│‧│‧│‧│││││││││4│突出物│‧│公│││││││號│層│8│8│8│││││││││‧││4│尺│││││││││4│4│4│││││││││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