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69號原告 梁繡珠 訴訟代理人 邱德儒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劉秉霖
謝翔渝
李厚裕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英毅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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