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 王嘉隆
王治中 王世傑 王世琦 王世輝 王雪芳 王俊德 王俊宏 王榮杰 王楷定 王豪
王瑄
王傳耘 王振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坤長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7,817,615元【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與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計算式:241.49平方公尺×73,782元/平方公尺=17,817,61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6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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