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壬○○
丙○○甲○○己○○
丑○○卯○○乙○○癸○○
寅○○子○○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 律師
王少輔 律師被告庚○○
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