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25號

聲請人 黃翔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記載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13

年9月31日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一併更正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

辦。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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