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25號
聲請人 黃翔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記載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13
年9月31日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一併更正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
辦。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25號
聲請人 黃翔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記載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13
年9月31日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一併更正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
辦。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