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

聲請人 曾裕源

相對人 陳啓文

謝騰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一一0年度刑全字第十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陳啓文、謝騰緯以110年度刑全字第1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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