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92號上訴人 陳武卿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92,035元【計算式:193,965×45.27+927×12×10=8,892,035】,應徵裁判費133,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81條、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賴文姍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