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4號原告綵韻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鳳 被告 彭泰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00,000元,應繳裁判費6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