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曹瑞蘭 被告 李金花
余聲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溫祖明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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