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84號上訴人 呂昊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斐文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37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