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243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債務人 吳振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8年3月13日10時7分許,無照駕駛車號00-0000自用小貨車,於臺東市○○路與中正路口附近,致第三人 林初枝 受傷,經債權人賠付第三人林初枝共計新臺幣140,488元,債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條款義5條第1項第5苦之規定,代位對加害人即債務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故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