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玉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玉堂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蘇玉堂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執行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頁),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宋松璟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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