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定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定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定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更正為102.12.8至102.12.20),均分別確定。
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另本件附表編號3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罰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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