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春金 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林文鵬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春松 屏東縣屏東市○○里○○○路171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吳明隆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智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詮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培良 代理人 林若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所為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件更生方案中,關於壹、更生方案內容4.清償比例「6.75%」之記載,應更正為「67.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 職權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