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正耀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載為自民國107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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