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83號
103年度聲字第1859號被告 林少稘 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號竊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林少稘於民國102年6月24日晚間涉嫌持刀殺死 林俊榮 、殺害 謝杰展 未遂,而涉犯殺人、殺人未遂罪,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由本院於102年6月25日准許執行羈押在案;嗣經檢察官於同年8月22日起訴移審,由本院於同日受理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否認有其有持刀對人揮砍,辯稱其無殺人犯意(本院卷第20頁反面),與證人證述情節不符,且被告於犯後清洗身體丟棄兇刀湮滅證據,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自同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22日、103年1月22日、同年3月22日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係被害人林俊榮先持酒瓶歐擊被告所致,被告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金額,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被告父母均已老邁、又有3名年幼子女須撫養,被告須出所安頓家人,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件經本院於103年4月28日判決被告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7年。經本院於103年5月14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經本院判處重刑,且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於案發當日上午甫與配偶離婚,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查,難認其有固定住居所,且被告於犯後又有煙滅證據之行為,有相當理由可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事由存在,且被告已經提起上訴,為確保審判與執行,顯有羈押必要。被告雖以上開理由聲請停止羈押,惟查:被告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獲取被害人家屬原諒,惟仍與是否應繼續羈押無關,又被告雖稱須出所安頓家人,然被告父母及被告1名小孩,係在美國居住,已約4、5年未返台,被告前妻則與另2名小孩同住現有工作,生活上如有困難,被告妹妹會提供協助等情,經被告陳述明確(參見上開訊問筆錄),而被告自102年6月25日羈押迄今已近11月,可認其家人均早已有生活安排,且被告亦未提出有何須另行安頓家人之情事,是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尚難採認。綜上,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無法以具保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高明德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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